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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还钱!工程款欠款何时还?看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如何保护企业的“血汗钱”

更新时间:2020-08-13 16:08:18点击次数:3987次

        202075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91日起施行。《条例》一方面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恶意拖欠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和规范采购程序。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被大型企业以及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账款现象比较突出。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款项支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角度看,非常有必要从立法上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行规范,而《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

 

        一、长期拖欠款项,中小建筑企业如何生存?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介绍,自国务院组织开展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和地方政府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来,截至201912月底,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梳理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已清偿欠账款6600多亿元,清偿进度约完成75%

        因此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可以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在建筑工程领域,发承包单位因工程欠款产生的纷争屡屡发生,当这种纷争的解决超出了双方的掌控时,诉诸法律是最终的选择,但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产生不好的影响。

        甚至有民营企业老板在网上哭诉:中小企业的危机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业长期严重拖欠工程款。

 

        二、拖欠工程款成惯例,套路层出不穷

       1、余粮不足,半推半就

       每当催要工程款时,甲方可能会说:最近现金流有点紧张,目前还在付去年的工程款,别着急,一笔一笔来。

        2、流程复杂,缓兵之计

        很多人催工程款都被回复正在审批,还在走流程,大公司流程比较多手续比较复杂,要理解是不是?”但作为乙方来说,想尽快拿到工程款的心情也要体谅是不是。

        3、项目挑刺,能拖就拖

       甲方要么以验收为批复拖延,要么以决算审计未完成为理由拖延,反正就是能拖则拖。

        4、动之以礼,晓之以利

        你催款,他往往在你面前答应绝对帮你办好,但实际他根本做不了主,让你白开心一场。或许他告诉你明年或者后年.   还有很多工程都可以合作,让你不要计较这点钱。

        当然,拖延、打太极的招数不仅只有以上列举的部分,还有更多招数,但损害的都是中小企业的利益,对中小企业可谓雪上加霜

 

        三、看《条例》如何破解工程款拖欠的“套路”

        《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依法保障了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款项的权益,成为中小企业维权的“保护伞”。同时,        《条例》对工程款“清帐”、破解拖欠套路也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条例》要求工程款支付必须有资金保障,不得垫资施工,并对支付要求和支付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条款号

内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条例》规定工程款支付不能无限期拖延,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并明确了最迟付款的期限和付款起算时点,否则可能承担年利率18%的逾期违约金。

 

 

条款号

内容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条例》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设置类似决算审计、验收批复、负责人变更、内部流程等付款的“隐形障碍”,保证中小企业获得实质平等的地位。

条款号

内容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条例》明确规定违规拖欠工程款的多项处罚措施,比如违约责任、公示责任、失信惩戒、行政处罚等,提高了违规处罚力度。

 

条款号

内容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四、对避免违规拖欠工程款的特别提醒

        1、《条例》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中小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可以划分大中小企业,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确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是否适用《条例》。

        2、业主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合同对于付款进度、支付方式、期限、违约利率的约定应当具体、合理,并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若出现存在争议的约定,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3、业主单位应当提前编制工程预算和付款计划,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避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若出现不可避免原因导致的逾期支付,应当及时与施工企业协商推迟付款时间,不能无故、擅自拖欠工程款。

        4、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相应施工任务,并及时申请进度款支付,对于业主单位无故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当及时沟通协调、发函催告,或者按照《条例》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5、工程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施工过程资料应当及时编制并保存,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申请、付款证书、付款银行凭证、支付台账等资料,当发生争议时,可以成为十分关键的证据材料。

 

(编辑:陈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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